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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州汽配城仓储保管及销售回款担保
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厂商对川西北市场的占有率,节约流通费用,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保证厂商货款及时回笼,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仓储保管
第一条:仓储物
1.1仓储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具体以仓储物清单为主,仓储清单附后)
第二条:仓储物的包装及运输
2.1.存货人负责仓储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必须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包装。
2.2如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的包装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利于仓储物的存储,绵州汽配城担保有限公司可通知存货人重新包装或者自行包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支付。
2.3存货方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将仓储物运送至绵州汽配城,并支付运费及仓储物进仓搬卸费。
第三条:仓储物的存放地点及面积
3.1 担保公司负责提供仓储场地并收取仓租,仓租暂按_10_元/平米/月收取。
3.2 仓库位置及面积由存货方选择。需要摆放货架或者其他辅助物的经担保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保管期间
4.1保管期间从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条:仓储物的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5.1存货方应当向担保公司提供必要的仓储物的验收资料,如未及时提供必要的仓储物的验收资料或提供的验收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担保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2担保公司根据存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对仓储物的包装外观、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如果发现仓储物与存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5.3担保公司和存货方或者存货方委托的第三人共同验收核对无误后,担保公司向存货方出具仓单。
第六条:仓储物的出入库
6.1出入库时,担保公司应出具出入库记录。
第七条:仓储物的补充
7.1存货方应根据销售进度及时对仓储物进行补充。
第八条:仓库租赁费用及保管费
8.1仓库租金:仓库 10 元/平方米/月,面积为 平方米。共计: 元。
8.2保管费用: 按每次入库的仓储物总价值的千分之二收取保管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担保公司责任:
9.1.1.仓储物在保管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被盗、丢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9.1.2在保管期间,发生地震、水灾、火灾、雷击等不可抗力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担保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9.2、存货方责任:
9.2.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2.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9.2.3存货方应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换、补充仓储物;滞销仓储物、超过保质期、自毁、侵蚀、霉变、变质、生锈仓储物应及时处理。
9.2.4因仓储物超过存储期,保质期,或者仓储物在保管期间发生自毁、侵蚀、霉变、变质、生锈、损坏等责任由存货方负责;存货方应每月对仓储物进行一次质量检查。
9.2.5存货方负有对购买该仓储物的商家进行正确使用的培训义务,并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9.3、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9.3.1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仓储物的保险
10.1 存货方应对仓储物进行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损失,存货方未购买保险的,由存货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仓储物的销售回款担保
第十二条:仓储物的销售
12.1在仓储期间,担保公司按照存货方的委托价格向汽配城商家销售仓储物,同时对销售出去的仓储物货款进行回款担保。
12.2 商家需要开具发票的,由该仓储物的厂商出具,担保公司不出具发票。
第十三条:仓储物的销售价格
13.1仓储物的销售价格由存货方提供,具体见仓储物委托销售价格表。担保公司通过汽配城的信息平台将仓储物的信息传递给汽配城商家及附近县市商家,以促成交易达成。
第十四条:仓储物的售后及三包
14.1仓储物的售后及三包由存货方和销售该仓储物的汽配城商家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担保手续费与结算方式
15.1担保公司不是厂商的代理商或者经销商,亦不是委托销售关系;担保公司仅负责对通过汽配城流通出去的货款进行回收并承担担保责任,具体的销售政策,销售渠道,销售价格等均由厂家决定。
15.2 鉴于15.1的销售回款担保责任,担保公司向厂商收取一定的担保手续费。
15.3仓储物的销售回款担保费手续按__月__结算。担保公司扣除担保手续费后,将货款打到存货方指定的账户上。
15.4 担保手续费暂按每月实际销售额的千分之八收取。
第十六条:仓储物的补充与调换
16.1仓储物开始销售后,担保公司应根据销售进度及时通知存货方补充仓储物。
16.2 部分仓储物销售不畅,不符合市场需求时,担保公司可建议存货方进行调货。
第十七条:税费处理
17.1双方各自负担相应的税费。
第三部分:附则
第十八条:其他
18.1本办法为暂行管理办法,由担保公司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18.2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有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