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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3-2 14:11:48

为加快文明城市创建长效机制建设,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创建意识,认真履行创建职责,不断强化创建执行力,努力提高创建工作成效和水平,31日,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问责暂行办法》。


《办法》分问责的原则、问责的对象、问责的情形和问责的方式、程序等,共15条。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权威性。《办法》吸收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绵阳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绵阳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并经绵阳市法制办审核,市委、市政府批准,是一份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文件。二是操作性。《办法》解决了“什么情形适用问责、对谁问责和怎样问责”等问题,有较强的操作性。如,对工作推诿扯皮,整改不力、需要问责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创建办或委派的督查组了解后提出问责建议,转送市纪委、监察局,市纪委、监察局依照程序进行问责。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市纪委、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三是严肃性。对需问责的对象,《办法》明确以“责令纠正、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停止、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依法追究责任等10种方式进行问责,确保刚性的制度得到刚性的执行。(凌开业
牟娅妮)